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為保障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為保障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所受損害之重要制度之一,我國雖自民國46年開始即規定汽車應投保責任保險,但一直未單獨立法,制度方面亦有缺失待改善。政府為落實本保險之政策性目標,爰參考多數國家立法體例,行政院於81年研擬完成「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草案」,經送請立法院審議,85年12月27日 總統明令公布,於87年1月1日起實施。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規劃的制度與過去強制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有相當大的差異,特別是參考美、英、日三國制度,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章規定設置本基金,俾對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或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等情事所致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86年12月1日奉財政部及交通部令會銜發布本基金捐助章程;87年1月13日財政部核准設立;87年2月6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登記處設立登記。93年7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設立,本基金之主管機關同時由財政部改為金管會。為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之長遠發展及擴大保障車禍受害人,主管機關於91年3月邀請學者專家組成專案小組研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修正草案,經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